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   CASA

关于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文章附图


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

航空运动管理办法
(1991 年 8 月 10 日国家体委令第 15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 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 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 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 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 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 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 外, 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 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 人, 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 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 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五) 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应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建立有 线电通信联系。

第十条 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航空器飞行和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升 空的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飞机跳伞的必须年满十五周岁,单独驾驶航空器或悬 挂滑翔机飞行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六周岁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必须有教练员(教员)同乘,井对其安全负责。 (二)必须持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三)必须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四)必须持有所驾驶的航空器飞行手册。 (五)参加跳伞和悬挂滑翔运动的运动员应持有运动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 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 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 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 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 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第十五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 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 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 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航空体育运动单位 与军队、民航合用机场,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好机场净空

和设施,维持好机场的空中和地面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 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空 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飞行。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航行调 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 驾驶执照须经民 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 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 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第十九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 运动时,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中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 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第二十一条 航空模型运动的管理办法,按照航空模型训练大纲、训

练规则、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航空模型飞机的飞行高度和空域与其 他航空器的飞行活动有关联时, 主持航空模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同 机场当局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取得联系,划定航空模型的飞行高度和 区域。

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民航局文件 民航发[2012]33 号

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 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 随着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 公众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

气球、小型飞艇等几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 根据现有规章,下发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运行种类的下列航空器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 1、滑翔机(含动力滑翔机) 2、初级飞机 3、自转旋翼机 4、自由气球 5、充气体积小于 4600 立方米的飞艇。

二、驾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此类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由民航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 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包括 对训练大纲的评审和训练质量的持续监督检查、飞行人员航空理论考 试和实践考试、 审查执照申请文件、 对驾驶员实施熟练或定期检查等。 飞行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协助修订实践考试标准和理论考试大纲; 成立 理论考试审题专家组,定期更新理论考试题库;按照《民用航空飞行 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推荐委任代

表。

此类驾驶员执照在实践考试前,应先通过理论考试,并向体育 总局航管中心提出考试申请, 参加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在实践考试中,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指派的考试员负责审查学生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并按实践考 试标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口试和飞行技能考试。 考试员向体育总局航 管中心提交考试结论和相关材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审查合格后报民 航局飞行标准司办理驾驶员执照。

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航空运动产业是重要新兴体育项目产业之一, 是以航空运动 项目为载体,提供相关系列产品、服务和产业链的经济活动的总 称,涵盖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飞机跳伞、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等六大类共 26 个运动项

目,具有科技含量高,消费时尚性强,带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等 特点。 发展目标 到 2020 年,初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航空运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安全规范、管理有效、广泛参与、军 民融合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格局; 成为推动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要力量,整体产业经济规模达到 2000 亿元。

到 2020 年,建立航空飞行营地 2000 个、各类航空运动俱乐部 1000 家,参与航空运动消费人群达到 2000 万人;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标准体系科学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高效;航空运动器 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的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明显提升, 航空运 动职业技术培训初具规模, 形成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航空运动品牌赛事活动。

推进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 面对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体育产品和服务而设置的场所, 包 括向大众航空运动开放并被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通用机场。

引导发展航空飞行营地建设,严格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 术要求》和《航空飞行营地及设施标准》要求,依据《中国航空 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组织考察评估。接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通用机场,须按照民航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通过审核的营地,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分类,形 成“金字塔式”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体系。到 2020 年,建成各类航空飞行营地 2000 个,五星级、四星级、三星及以下级别航空 飞行营地分别占建成总数的 1%、29%和 70%,四星级以上航空飞行营地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和地区。

积极引导航空运动消费 扩大消费群众基础, 促进航空运动文化交流。 大力开展各类 群众性航空运动休闲活动,丰富节假日航空运动赛事展会供给, 发挥航空运动赛事、飞行表演、飞行体验等的示范作用,激发群众航空运动消费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提高航空 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粘性,提升航空运动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