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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度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委员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 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 体委员公告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 上一篇: 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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