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   CASA

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度

 
文章附图

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委员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

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

体委员公告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