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航空运动协会   CASA

全国双人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来源:中航协字【2020】2号作者: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无线电模型管理中心 
文章附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双人滑翔伞运动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保证双人滑翔伞活动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双人滑翔伞运动指双人滑翔伞飞行的技术交流、教学和竞赛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从事双人滑翔伞运动培训和教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双人滑翔伞飞行员是指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考核合格后注册的滑翔伞飞行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滑翔伞运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中国航协负责实施对全国申请双人滑翔伞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审批、注册。

第四条   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所属双人滑翔伞飞行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飞行员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双人滑翔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65岁以下;

(二)近5年内未受到航协处罚;

(三)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

    (四)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和安全要求、要领;

(五)至少在5个不同的场地飞行;

(六)完成滑翔伞C级飞行员训练科目,并取得C级资质至少180天;

第六条 申请办理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

(一)所有申请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的飞行员须按上述条件申请,并填写《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申请表》。

(二)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双人滑翔伞考核班,并通过包括器材、空气动力学、气象、飞行技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理论及双人滑翔伞技术实践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

第三章    飞行员职责与学员要求

第七条 飞行员职责

(一)参与双人滑翔伞飞行的飞行员及学员应完全出于自愿,飞行前应签署自愿承担风险的相关文件,并在最大安全限度内进行双人伞飞行。

(二)进行双人滑翔伞飞行前,飞行员和学员均应办理好涵盖滑翔伞活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在实际双人伞飞行活动前,飞行员应传授学员滑翔伞理论学习。学习内容应包括在起飞前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还应包括助跑、着陆前的进入过程以及着陆动作等相关内容。

(四)在准备过程中,飞行员应要求学员取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物品,并在飞行员的帮助下佩戴护具,包括安全座袋、头盔、护肘、护膝等。

(五)时刻学习更新有关飞行原理、操控技术、法律法规、安全相关等知识。

(六)全面认识了解双人滑翔伞装备的革新与进步、装备检查的方法、保证装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八条 学员要求

(一)在起伞过程中,必须全程服从飞行员的指挥,全力向前奔跑,直至飞出山体,在跑动过程中绝不能有跳、坐及其他不规范的动作。

(二)在飞行过程中,必须听从飞行员的指挥,缩减动作幅度,避免不安全的因素。

(三)在飞行过程中,严禁学员擅自解开任何装备(如头盔、座袋卡扣等)。

(四)待降落时,学员必须听从飞行员指挥,配合飞行员完成安全降落。

(五)如学员在飞行过程中不服从飞行员指挥,从而造成自身、他人人身损害或设备损失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四章    器材装备

第九条 器材装备要求

(一)在飞行中必须使用通过合法认证的滑翔伞(如EN/LTF),双人副伞、头盔及适合用于双人飞行的飞行员和学员座袋。

(二)双人副伞必须正确的与悬吊扁担、座袋连接,建议每6个月重新折叠副伞。

(三)使用合适的装备进行安全有效的双人伞飞行活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条 中国航协对双人伞飞行员虚假认证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培训教学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降级直至注销双人滑翔伞飞行员资质的处罚。

第十一条 双人滑翔伞飞行员自被注销资质之日起4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资质将被终身注销,且今后不得考取教练员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航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